这个燃料有隐患!文山发布通告加强监管

时间: 2024-01-29 00:10:56 |   作者: 开云平台app下载

  醇基液体燃料是以醇类物质为主体配制的燃料总称,俗称生物醇油、环保油,是以醇类(甲醇、乙醇、丁醇等)或甲酯、地沟油、废弃油脂为主要成分混配的混合液体燃料,其主要成分均为《危险化学品目录(2022版)》的危险化学品,且质量比(体积比)之和不小于70%。醇基燃料相对于传统燃料具有一定的经济、环保等优势。近年来在我州餐饮、酒店等行业和领域有所使用,但是醇基燃料易挥发,对人体健康有害,其在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环节安全风险隐患突出,易泄漏起火发生火灾事故,造成群死群伤。为加强我州醇基燃料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相关规定及《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部分职能交叉和新兴行业领域相关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云安〔2023〕8号)要求,现将关于加强生产、储存、经管、运输、使用醇基燃料监管事宜通告如下:

  一、全州辖区内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醇基燃料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消防、道路交互与通行、治安管理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二、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醇基液体燃料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合法的生产经营企业采购具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和产品质量符合《醇基液体燃料》(GB16663-1996)标准的醇基燃料;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测报告、产品执行证书及产品说明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并负责相应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储存并经营醇基燃料的企业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当将醇基燃料储存在满足安全条件、具备合法资质的专用储存设施内。严禁向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车辆充装醇基燃料,严禁委托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运输企业配送醇基燃料。

  三、严禁运输企业、车辆在未取得交通运输部门合法资质的情况下运输醇基燃料;严禁使用不具备合法资质的车辆和未取得从业资质的人员从事醇基燃料运输。

  四、醇基燃料的使用单位应当向合法的生产、经营企业购买产品质量符合《醇基液体燃料》(GB16663-1996)规定的醇基液体燃料,应当按照《醇基液体燃料》相关标准配备完善安全设施,在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场所、通过专用灶具使用醇基燃料。醇基燃料专用燃烧器应由醇基燃料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安装,保证安全使用条件,不得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单位和个人使用醇基的,应向供应商索取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等证照资料;向配送单位索取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相关人员从业资格证等证件资料,并做好采购配送资料的登记、建档、留存工作,留存时间不少于一年。

  五、对在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醇基燃料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将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