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燃料”隐患多拒绝非法使用!

时间: 2024-03-10 19:47:08 |   作者: 开云平台app下载

  醇基燃料、生物油等“新型燃料”是以醇类(甲醇、乙醇、 脂肪酸醇等)为主要成分混配的燃料,主要以液体形式存在,易挥发,吸入一定量的蒸汽会出现视力模糊、头痛胸闷等症状,对人体健康有害,也存在环境污染风险;部分“新型燃料”闪点低,容易着火,安全性能较差。

  目前,市场上很多“新型燃料”打着安全环保清洁能源的旗号,品种多、名称不统一、没有产品品质衡量准则和产品合格证明;餐饮场所配套“新型燃料”使用的灶具需通过改装,无产品合格证;部分“新型燃料”属于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达不到安全性能条件,存在诸多质量上的问题和安全隐患。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新型燃料”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安全生产、产品质量、消防、道路交互与通行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切实履行责任和义务。

  重点检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新型燃料”的生产、经营企业是否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新型燃料”储存是不是满足安全性能条件;是否向合法的生产经营企业采购具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新型燃料”;是否向经营使用单位如实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是否向不具备安全性能条件的车辆充装“新型燃料”;是否委托不具备安全性能条件的运输企业配送“新型燃料”。

  主要检查“新型燃料”运输企业、车辆是否依法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是不是真的存在违法运输行为;驾驶和押运人员是否取得从业人员资格证;加注时是否使用非防爆泵、塑料管直接向餐饮店储存桶加注,是否采取防火、防静电等安全措施,是不是满足安全作业规定;是不是真的存在非法改装车辆运输“新型燃料”,依法查处道路运输交通违法行为。

  特别关注“新型燃料”及储存容器、灶具、管道等是不是满足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上的要求;是不是满足“新型燃料”储存场所的消防安全要求;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新型燃料”储存场所是否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等安全设施;储存罐是否违反规定直接存放在灶具旁或悬挂在厨房内外。

  “新型燃料”及其灶具不得属于三无产品(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厂商、无质量合格证);使用燃气的经营场所不得同时使用“新型燃料”;“新型燃料”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须提供有相关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单位的供货凭证;“新型燃料”属于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场所须满足防火、防爆等要求;“新型燃料”储存罐不得违反规定直接存放在灶具旁或悬挂存放厨房内外;厨房与别的部位须防火分隔;餐饮场所消防设施须正常使用,通道不得堵塞。(来源:金华开发区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