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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期待健康” 指标异常院方“知情不报”

时间: 2023-12-20 16:25:42 |   作者: 开云平台app下载最新版

  日前,南京市中级法院就一起医疗机构出具健康体检报告,对重要指标异常没有提示,使患者丧失发现癌症和治疗时机,侵害“健康期待”利益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

  此案,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下,江苏省南京市两级法院根据立法精神,首次将体检报告未尽提示义务,视为侵害受检者“期待利益”。

  2009年8月,53岁的南京市民林耀辉,在单位组织下到南京某医院做例行体验。

  2009年9月10日,医院出具体检报告,在肿瘤标志物栏内,癌胚抗原测定CEA(以下简称CEA指标)呈阳性。但报告在“感染免疫”项目和“肿瘤标志物”项目,只提供了检查结果,未列明“参考值”。

  医院在“总检结论”中,对林耀辉的身体健康情况给出了结论,包括高血压、空腹血糖、过敏性鼻炎等5项疾病或亚健康结论均出了就医建议,但是对CEA指标未作出任何建议。

  林耀辉见“总检结论”提示的都是一些小毛小病,此后的两年没有对身体进行任何检查或复查。

  2011年8月31日,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确认林耀辉患肺癌第四期(晚期)、脑转移,已失去手术时机。

  林耀辉的主治医生询问其之前是否做过相应检查。林耀辉想起两年前做过全面体检,结论未提及有患癌征兆。于是,他找出当年体检报告,发现肿瘤标志物检查项中“癌胚抗原测定(CEA)”的结果为阳性。

  专家解释,肿瘤标志物是由肿瘤组织自身产生、可反映肿瘤存在和生长的物质。结果呈阳性并不能就确定患有癌症,但说明有比较高的患癌风险,如果积极检查,早发现,完全有治愈可能。

  林耀辉认为,医院未在“总检报告”提示检查结果异常,未标明“参考值”,没有提示复查,导致其错过了早期发现癌症并采取治疗的时机。

  2012年2月,林耀辉及家人以医院过失导致其丧失癌症早期发现并治疗为由提起诉讼。

  2012年3月12日,一审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双方围绕治疗机会能否作为侵犯权利的行为中的损害后果;林耀辉的损害后果究竟是治疗机会丧失,还是治疗机会丧失引发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医疗费)、精神损害两大争议焦点进行抗辩。

  林耀辉当庭出示了其家人与医院交涉时的录音。医院健检中心赵主任承认:“此事属医生疏忽。写报告的是一名60多岁的退休医生,他要对着电脑看成百上千份报告,难免疏漏。按常理,林耀辉的这种情况是要写出来的。如果报告中有异常提示,会告之其及时复诊,早期癌症很可能治愈,但是现在一切都迟了。”

  林耀辉家人表示,“一个疏忽对医院来说是小事,可对患者来说是生命是否能延续。”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林耀辉在被告医院体检,被告应按约定为林耀辉提供对应的诊疗服务。被告为林耀辉进行体检时,已经测出CEA指标的结果呈阳性,在总检结论中未能涉及该项检验测试结构,未尽告知义务,存在过失。

  “被告医院的过失,延误了林耀辉进一步检查的时机,使林耀辉遭受了精神上和身体上的痛苦。判决被告医院赔偿林耀辉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医院在上诉中认为,本院诊疗行为规范,告知义务完善,林耀辉患肺癌与本院无任何联系,本院不存在过失。

  在二审期间,林耀辉因病去世,法院通知林耀辉的法定继承人林海波、吴莉参加本案诉讼。

  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医院为林耀辉进行体检的行为是不是真的存在过失;医院体检行为若存在过失,该过失行为与林耀辉患肺癌不能早期发现并治愈之间是不是具有因果关系;医院对本案所涉纠纷是否应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及赔礼道歉。

  经查,医院为林耀辉出具的体检报告中,对CEA指标呈阳性在该体检报告总检结论中未作出专门提示,也未提示林耀辉就此做进一步的检查。

  我国《健康体检暂行规定》第14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完成健康体检的受检者出具健康体检报告。健康体检报告应当包括受检者一般信息、体格检查记录、实验室和医学影像检查报告、阳性体征和不正常的情况的记录、健康情况描述和有关建议等。

  医院为林耀辉出具的健康体检报告与上述规定不符,故医院的体检行为存在过失。

  林耀辉进行体检的目的,是为了及时有效地发现自身有几率存在的疾病或影响健康的异常因素,在现代医疗水平下接受适当的治疗,以延续身体健康或提高生存的可能性。林耀辉在医院体检,即是期待通过体检实现上述目的,其此种对延续身体健康或提高生命质量的期待,是健康权和生命权保护的内在要求,具有人格利益,法律对于这种利益应当予以保护。

  林耀辉体检时查出CEA指标呈阳性,但医院没有按照规范在体检结论中做出应有提示和告知,该过失行为导致林耀辉丧失进一步检查的时机,侵害了林耀辉对延续自身健康和提高生存可能性的期待利益,实际是侵害了林耀辉的人格利益。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相应的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自然人因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原审法院据此判决医院赔偿林耀辉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医院主张原审判决其赔偿林耀辉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没有法律依据的理由,不予采纳。

  因林耀辉在二审审理期间死亡,其法定继承人林海波、吴莉作为上诉人承担诉讼。

  日前,南京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医院赔偿林海波、吴莉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